来信信息
信件编号: | 202010120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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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类型: | 我要咨询 |
来信标题: | 关于新农合报销问题 |
来信时间: | 2020-10-12 |
来信内容: |
我母亲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乳腺癌化疗共八次后面4次治疗区间:20190720-20190724,20190811-20190815,20190901-20190905,20190922-20190926,并于每次住院结束当天以门诊方式注射了(乙)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,分别时间是20190724,20190815,20190905,20190926。 于2019年底递交报销资料至乡镇卫生院,后又被当地医保局以门诊发票没有盖章退回(说是需要盖章才能报销,就是上述的四张门诊单子),然后我们公司于2020年3月份上班被我拿到嘉兴妇幼保健院盖章后寄回报销。 受新冠疫情影响截至2020年8月中下旬才拿到结算单,后发现没有报销门诊费用,去咨询当地卫生院才告知住院期间门诊发票不予报销被退回(期间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反馈)。我母亲在嘉兴地区住院化疗共八次2019年有报销过前4次并无上述问题(盖章/住院期间门诊发票不予报销)。 现在诉求如下:1.请问有相关文字规定不给报销吗 ?还是因为执行或者审核人员不专业导致遗漏报销 ?2.如果是相关人员搞错了是可以报销的,我要通过什么途径再走报销流程? (这里顺便吐槽一下本来提倡的跑一趟的事情,我们加上咨询啥的情况最起码跑了不下5趟,而且是蚌埠市五河县-浙江省嘉兴市跨省,而且周期长达半年之久,实在是心力交瘁。) 最后感谢相关部门,相关领导予以重视,给予解决!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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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
答复情况: | 答复单位:市政府信访局
   答复时间:2020-10-14
答复意见: 尊敬的来信人:您好!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反映事项收悉。五河县医保局反馈,根据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(实行)的通知》(蚌政秘【2018】153号)文件精神,出院后发生的门诊药费不能纳入此次住院费用中进行报销;因患者办理过门诊特病(乳腺癌)就诊卡,关于乳腺癌相关治疗的门诊药费可以通过门诊特病的方式进行报销,报销时需提供门诊发票、费用清单、门诊病历、检查化验报告单,以上均须要加盖医院有效公章。您反映事项可通过门诊特病的方式进行报销,具体报销流程问题请致电五河县医保局咨询:5056201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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